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许明剑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主要涉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查询、冻结权力以及相关的查封、扣押规定。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查询、冻结财产的权力: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有权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这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或隐匿财产。
  2. 配合义务与禁止重复冻结:

    •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查询、冻结工作。
    • 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已被冻结,则不得进行重复冻结,以保护财产管理秩序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查封、扣押的规定:

    •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查封、扣押时,需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查询、冻结及查封、扣押的权力与义务,旨在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将竭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