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例-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2-27 知识产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行为人的悔罪表现。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不起诉的情形及相关案例分析:

一. 法定不起诉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案例:某个体工商户小张,因缺乏法律意识,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少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获利极少,且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认为小张的行为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 案例:李某于五年前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时未被发现。五年后,该案被揭发。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明确的追诉时效,且李某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酌定不起诉情形

  1. 被胁迫参与犯罪且作用较小

    • 案例:王某在被他人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参与了一次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活动,且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检察院考虑其情节轻微,且王某有悔罪表现,依据酌定不起诉的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

    • 案例:大学生小赵因一时冲动,从网上购进少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校园内销售,获利微薄。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小赵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检察院考虑其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3. 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

    • 案例:刘某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在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权利人的谅解。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积极挽回损失,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 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

  • 案例:某案件中,关键证据缺失,无法证明被告人张某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例并非罕见,但具体是否起诉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检察院会全面考量各种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人文关怀的体现。我建议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