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比较-刘彬律师|法行宝
2025-02-26 经济纠纷

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以下是对这两部法律在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方面的具体规定及比较:

一.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其中,“应当”一词表达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应为积极、主动。

  • 分析:此条款要求保险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主动、积极地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以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并接受合同内容。

二.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分析:此条款主要针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需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与《保险法》相比,《民法典》的规定更侧重于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和提示义务,其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相对被动,即需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

三. 两者比较

  1. 主动性方面:

    • 《保险法》: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应为积极、主动。
    •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相对被动,需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
  2. 适用范围方面:

    • 《保险法》:专门针对保险行业,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有具体要求。
    • 《民法典》:作为一般法,其规定适用于所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3. 法律位阶与适用原则:

    • 在保险法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若保险法无相关规定而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则适用民法典。若两者规定存在冲突,则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 分析:由于《保险法》是专门针对保险行业的特别法,其在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方面有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涉及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时,应优先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四. 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特殊要求

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还强调了以下几点:

  1. 强制阅读或知悉:在互联网保险中,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是投保的前置程序,也是强制程序。保险人需确保投保人在选择投保时能够强制阅读或知悉相关条款。

  2. 明确说明的方式:保险人应以网页、音频、视频等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且这些说明方式需以能够强制投保人阅读或知悉为前提。

  3. 举证责任:保险人对其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要求保险人在销售过程中需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 分析:这些特殊要求旨在解决互联网保险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险人需严格遵守这些要求,以确保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的观点:在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方面,《保险法》和《民法典》各有侧重。但针对保险行业而言,《保险法》的规定更为具体和明确,应优先适用。同时,保险人还需注意遵守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特殊要求,以确保其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