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依然保留了股东除名制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 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并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此时,若该股东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 股东除名后的后续处理
- 在股东被除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这是为了确保公司的资本充足和运营稳定。
- 若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中确实存在股东除名制度,并且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公司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同时,公司也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后续处理,以确保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