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共有三款。以下是该法条的具体内容及分析:
第一款:规定了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应当予以逮捕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
第二款:强调了批准或决定逮捕时,需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认罪认罚等情况,以此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依据。
第三款:特别指出,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详细列出了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以确保案件的顺利侦办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