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是什么-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具体来说: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解析

  1.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2.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者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

  3. 数额:本罪是数额犯,要求受贿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4. 罚则: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

注意事项

  • 本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是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本罪是通过受贿的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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