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60岁以上的遗属通常可以被认定为失去劳动能力。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因此,60岁以上的遗属,按照这一标准,是可以被认定为失去劳动能力的。
这一认定对于遗属的生活保障和权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有此类情况,并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