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问题的核心:保证金打到公司账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写了欠条,现在想问是否可以向个人要这笔保证金。
结论前置:一般而言,保证金打到公司账户,应视为公司收到了这笔款项。公司法定代表人写欠条的行为,通常代表的是公司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因此,原则上应向公司主张返还保证金,而不是向法定代表人个人主张。
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保证金的性质:
- 保证金通常是为了保障某种合同履行而支付的一笔款项,它属于合同双方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
- 在本问题中,保证金打到了公司账户,这意味着公司收到了这笔款项,并承担了相应的合同义务。
欠条的法律意义:
-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 公司法定代表人写欠条,如果其是以公司名义出具的,那么这张欠条代表的是公司欠付的债务。
债务承担的主体:
- 根据上述分析,保证金是公司收到的,欠条也是公司出具的(假设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出具的)。
- 因此,这笔债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
向个人主张的可行性:
- 除非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愿意个人承担这笔债务,否则通常不能向法定代表人个人主张返还保证金。
- 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需要依据具体的证据来支持向个人主张的诉求。
综上所述,保证金打到公司账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写了欠条,原则上应向公司主张返还保证金,而不是向法定代表人个人主张。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困难或者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