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受贿罪。具体来说:

  1. 受贿罪的定义: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论处。
  2. 受贿罪的处罚:

    •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受贿罪的刑罚与贪污罪的刑罚相同,根据受贿的数额和情节轻重,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直至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 索贿的,即从他人那里主动要求或勒索财物的,会从重处罚。
  3. 特殊情形的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以受贿论处。
  4. 受贿罪的数额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不同的数额对应着不同的刑罚。
  5. 其他情节的考虑:

    • 除了受贿数额,法院还会考虑其他情节,如是否多次索贿、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或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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