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王安春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是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法条解析

  1.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行为方式: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
  3. 犯罪对象:

    • 公共财物,即属于国家、集体或人民所有的财物。
    • 国有财物,即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
  4. 共犯:

    • 与前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总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贪污罪的主体、行为方式、犯罪对象以及处罚规定。该法条旨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廉洁性和公共利益。对于涉嫌贪污罪的行为人,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