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41条规定的是什么-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341条规定的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 行为定义: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2. 量刑标准:

    • 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行为对象与方式:

    • 行为对象涵盖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 行为方式包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运输(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运送)和出售(出卖及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
  4. 主观要素:

    • 行为人需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实施上述行为,误捕、误杀等因缺乏必要认识的行为不构成此罪。

二、非法狩猎罪

  1. 行为定义:

    •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
  2. 量刑标准: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量刑标准与从重处罚情形

  1. 根据价值量刑:

    • 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从重处罚情形:

    • 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
    • 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
    • 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等。

综上所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事处罚措施,旨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任何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厉追究。如果你或他人涉及此类问题,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