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抵债必须经申请执行人明确同意,法院才能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这一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明确同意是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前提条件。
如果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某案例中,被执行人的案涉资产两次流拍后,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其可申请以物抵债或申请变卖,并要求在接到通知后出具书面意见。但申请执行人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亦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后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因为该裁定未经过申请执行人的明确同意。
因此,在合意抵债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明确同意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以物抵债,法院才能依法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法院不能擅自作出以物抵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