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放射人员工作证却从事放射工作的情况,根据相关法规,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具体来说:
处罚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如果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对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也明确:如果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吊销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流程:
立案责任:当发现放射工作单位存在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会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同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需要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并记录。
审查责任:调查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会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包括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卫生行政部门会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如果符合听证规定,还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卫生行政部门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最后,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对于没有放射人员工作证却从事放射工作的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会面临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因此,建议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