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0条原文内容-王冬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条件。具体来说:

  1. 当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既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2. 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3. 当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操作,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