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三十五条规定-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具体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变更条件: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一致。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双方都有意愿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变更。

  2. 变更形式:劳动合同的变更不仅要有双方的协商一致,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确保变更的内容明确、具体,且双方都有明确的记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各自保留一份,作为双方权益的保障。

  3. 法律意义: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可以适应企业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从而更好地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希望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首先进行协商,并就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然后,双方需要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并各自保留一份。这样,如果后续产生纠纷,双方都可以依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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