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第38条规定内容-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下面我对这一法条进行详细解读:

  1. 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交通信号的指示。例如,在十字路口,应遵循“红灯停、绿灯行”的基本规则。
  2. 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 在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其指挥具有最高效力,车辆和行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例如,在交通事故现场或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可能会指挥车辆绕行或暂停行驶,以确保道路的安全和有序。
  3. 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的通行原则:

    • 在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和行人应自行判断路况,并在确保安全和道路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这意味着驾驶者和行人需要更加注意观察周围的路况,合理控制速度和间距,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此外,对于违反这一法条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将面临不记分但罚款20至2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将被记3分,并罚款20至20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也将面临相应的罚款处罚。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的重要法条,每个交通参与者都应严格遵守。如有任何关于此法条或交通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