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没有直接以“第二十一条”的形式规定婚姻法的相关内容。不过,关于婚姻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中找到对应内容。
一. 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二. 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
三. 关于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这一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未直接以第二十一条的形式出现,而是被分解和融入到了上述相关条文中。
综上所述,虽然《民法典》中没有直接以“第二十一条”的形式规定婚姻法的相关内容,但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