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合作结算协议书有效力吗-栾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挂靠合作结算协议书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挂靠合作结算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挂靠合作是指无资质或资质不足的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主体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由于挂靠合作本质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挂靠合作结算协议书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挂靠合作结算协议书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 工程款结算:虽然挂靠合作结算协议书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挂靠合作中,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然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 责任承担:

    • 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被挂靠单位(即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常不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实施其他行为。
    • 挂靠人的责任: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应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包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

三.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

在挂靠合作中,实际施工人虽然不享有与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权利,但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我的观点:挂靠合作结算协议书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然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在签订挂靠合作结算协议书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其法律效力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尽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合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