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姚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具体解析如下:

  1. 复核申请的提出时间与条件: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的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 复核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申请将不被受理。
  2. 复核申请的内容要求:

    • 复核申请中需要明确载明复核的请求,即当事人对原认定或证明的具体异议点。
    • 申请中还需说明请求的理由,即为何认为原认定或证明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
    • 当事人还需提供主要证据来支持其复核请求和理由,这些证据可以是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
  3. 复核次数的限制:

    • 对于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的机会仅限于一次。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提交复核申请后,无论复核结果如何,都不能再次就同一事项提出复核申请。
  4. 逾期提交与不予受理:

    • 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拒绝受理的决定。

生活实例:假设张先生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发现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与他所了解的事实不符。他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日内,准备一份详细的复核申请,说明他认为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他的观点。然后,他将这份复核申请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证明提出异议并进行复核的机会,但当事人需严格遵守申请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