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是关于检验、鉴定结论的送达及异议处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检验、鉴定结论的送达: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完成对事故相关的物证(例如车辆性能、车速、痕迹等)的检验、鉴定后,需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复印件送达给事故的各方当事人。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他们了解检验、鉴定的结果。
  2. 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后,如果对其内容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和寻求重新评定的权利。
    • 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后,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以确保检验、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生活实例:假设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车辆A与车辆B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对两车进行了车速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如果车辆A的驾驶员对鉴定意见中的车速数据有异议,认为数据不准确,那么他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后的规定期限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要求重新进行车速鉴定。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检验、鉴定结论进行异议和复核的途径,确保了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