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处理程序第73条规定-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主要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载明内容以及复核等相关事宜。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载明内容

  • 制作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以体现其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 载明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同时明确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并给出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为事故处理提供明确依据。
  • 附件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应当附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以确保认定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 复核与重新调查

  • 复核申请: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
  • 重新调查与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以确保事故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规定

  • 对于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各方当事人的国籍、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及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为涉外事故处理提供便利。

我的观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通过详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载明内容以及复核等相关事宜,为事故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