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视为验收合格的法律规定-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视为验收合格的核心法律规定在于特定情形下,即使未经过正式验收程序,工程也被推定为已验收合格。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视为验收合格的法定情形

  1. 发包人擅自使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时,工程可“视为验收合格”,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
  2.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 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并视为工程质量已经通过验收合格。

二. 法律后果与注意事项

  • 法律后果:

    • 一旦工程被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即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 视为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保修责任。
  • 注意事项:

    • 发包人应避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免丧失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 承包人应确保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视为验收合格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合规验收与交付使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