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原为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这是工会会员对工会的直接经济支持,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和团结互助的精神。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确保了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职工权益的维护。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也需按当地省级工会规定的标准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工会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上缴给工会,用于支持工会事业的发展。
人民政府的补助:政府根据工会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工会一定的财政补助,以支持工会开展重大活动、举办福利事业或应对特殊困难。
其他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合法合规的其他来源。
这些规定确保了工会经费的合法来源和稳定供给,为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