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义务处罚-徐常奇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未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义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案情分析

未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义务,是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确保医疗器械的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未履行这一义务,不仅可能危及患者的健康和安全,还可能扰乱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二. 法律依据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规定内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规定内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进一步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时的执法主体地位。

三. 处罚措施

  1. 责令改正与警告:对于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的,执法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2. 罚款:若违法单位拒不改正,执法部门将依法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责令其停产停业,并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执法部门将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生活实例

  • 例如,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一批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流入市场。在接到患者投诉后,执法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发现其确实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最终,执法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我建议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务必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