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恶意炒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2-20 刑事辩护

利用互联网恶意炒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行为分析

  1. 编造虚假信息:此行为指的是无中生有,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或情况,如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
  2. 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此行为指的是将编造的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新闻网站等渠道进行广泛传播。
  3. 恶意炒作:此行为指的是为了吸引眼球、增加点击量或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对虚假信息进行夸大、渲染或持续炒作,进一步加剧其对社会秩序的扰乱。
  4.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此行为指的是由于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恶意炒作,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恐慌、混乱,或者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 结论

结合上述法律依据和行为分析,利用互联网恶意炒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若满足“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恶意炒作”以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条件,则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我建议,对于此类行为,公众应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