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86条第二款规定内容-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条款是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1. 保证方式的分类:

    • 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的,此时一般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人承担或者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
  2. 保证方式的约定: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即选择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默认为一般保证。
  3. 实际案例应用:

    • 例如,小明向大华借款,并找老王做担保人。如果在借条或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老王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小明到期未还款,大华需要先对小明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若小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老王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即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