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07条第二款的理解-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607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出卖人需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并需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履行该义务。下面是对该法条的具体理解: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1. 法条原文:《民法典》第607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2. 解读:本款规定了在买受人未收取标的物时,风险转移以及出卖人需交付相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其中,“有关单证和资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产品合格证、发票等。

二. 出卖人的义务

  1. 交付单证和资料:出卖人不仅需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还需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这是出卖人基于买卖合同应履行的附随义务,旨在确保买受人能够全面了解并使用标的物。
  2. 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履行:出卖人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方式、时间等应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无约定,则按照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来履行。

三. 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 例子:在购买家电时,消费者不仅希望获得家电产品本身,还期望获得产品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单证和资料。这些单证和资料对于消费者了解产品性能、正确使用产品以及后续维修保养至关重要。若出卖人未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则违反了《民法典》第607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607条第二款明确了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除需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还需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并需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履行该义务。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买受人能够全面了解并使用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