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原文-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2-19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原文如下: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8.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9.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0.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11.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12.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1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投保人的权益,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保险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例如,如果保险公司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投保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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