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张朝军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主要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程序与权益保障。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传唤与讯问的地点及方式

  1.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此时,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以确保讯问的合法性。

    • 例如,若警方认为某人有犯罪嫌疑,但暂不需要逮捕,可以依法将其传唤到警局或家中进行讯问,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2. 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随后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此情况。

    • 例如,警察在现场抓捕到嫌疑人,可以立即口头传唤并进行讯问,但必须在笔录中记录清楚。

二、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

  1. 一般情况: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避免长时间羁押。

    • 例如,若某人被传唤到警局接受讯问,警方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完成讯问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2. 特殊情况: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 例如,在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中,若案情复杂且需要进一步调查,警方可以在法定程序下延长讯问时间至二十四小时。

三、禁止变相拘禁与权益保障

  •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时,在传唤、拘传过程中,应确保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例如,警方不能通过连续不断的传唤或拘传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必须严格遵守时间限制,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旨在规范侦查机关的讯问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公正进行。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符合法律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