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一.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 裁判思路分析
审查启动:
- 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明确抗辩,或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民间借贷的担保,或存在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手拉手”虚假诉讼的情形时,法院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事实。
认定标准:
- 提出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其存在需要借贷的情形,如企业或个人资金周转困难的证据等。
- 买卖合同中存在可由出卖人控制的解除条件,如出卖人可在一定时期内回购等约定。
- 存在其他有悖于一般买卖合同的情形,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关键条件未作约定或未履行等。
适用范围:
- 双方需订立有买卖合同,且存在借贷关系,同时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需具有重合性和牵连性。
- 若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能清偿时以房产抵债,这两种情形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甲向乙借款的担保。借款到期后,甲未能还款,乙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时,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乙释明变更诉讼请求。若乙拒绝变更,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我建议:在面临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明确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并据此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若确实存在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情况,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并根据法院的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