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李世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侵权纠纷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这一结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明确规定,该条款指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涉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则该条款无效。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严格保护,不允许通过合同条款来逃避应承担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2. 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法律对其予以特别保护,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协议来轻易免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责任。
  3. 免责条款的无效性:

    • 在合同中,如果包含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那么这一条款自始无效,无论合同其他内容如何约定,都不能改变这一条款的无效性。
  4. 实际应用:

    •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部分。如果发现存在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应及时提出并协商修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如果合同中包含了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免责的条款,受害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对方主张赔偿权利,即使该条款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也不影响其无效性。

综上所述,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严格保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谨慎对待免责条款,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条款无效。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