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王冬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受追诉时效限制。

一.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并非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由此可见,我国对所有犯罪均设置了追诉时效,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也不例外。

二. 追诉时效的计算与中断

  • 追诉时效的计算通常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若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追诉时效中断。例如,若某人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又在追诉期限内犯了其他罪,那么对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追诉时效将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 特殊情况的追诉时效

  • 对于某些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如叛逃罪等,若行为人在境外,追诉时效的计算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考虑国际法和相关协议的规定。但无论如何,这些犯罪都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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