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实际施工人是个人是否计取税金的案例,明确支持了实际施工人作为个人也应计取税金。以下是对此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最高法案例概述
在最高法审理的案例中(案号索引:(2023)最高法民申204号),涉及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是否应计取税金的问题。案例中,再审申请人主张营改增税金应当计入其应得工程款中,而被申请人则持有不同观点。
二. 最高法裁判要旨
税金计入工程款的合法性: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关于工程总价与单价的约定为含税价格,即税金是工程款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当计入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的纳税义务: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款的实际收取方,虽然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基于收取工程的事实,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实际施工人作为收款方有义务向发包人开具发票,不能免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三. 案例分析
税金性质:税金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当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税款,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无论实际施工人是否为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对应的税金。
合同约定的效力:在本案中,尽管实际施工人为个人,但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与单价为含税价格。这一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税金应当计入工程款。
公平原则:从公平原则和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的法理看,如因个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予计取税金,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
四. 我的观点
基于最高法的裁判要旨和案例分析,我认为实际施工人作为个人也应计取税金。这一观点不仅符合税法规定,也体现了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和公平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款的含税价格,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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