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142条确立了 文义优先 兼顾真意-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142条确立了合同解释中文义与真意并重的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 文义优先原则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这一条款明确了合同解释的首要原则,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体现了文义优先的原则。
  2. 理解:在合同解释中,首先应尊重合同文本的字面含义,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这是合同解释的基础,也是维护合同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重要保障。

二. 兼顾真意原则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2条在强调文义优先的同时,也规定了“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这一规定体现了在尊重文义的同时,也要兼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理解:合同解释不仅要看合同文本的字面含义,还要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合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因素,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为了避免因字面含义的局限性而导致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误解。
  3. 实例:例如,在合同中,当事人可能因疏忽或笔误而导致合同文本中的某些词句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按照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需要结合相关条款、交易习惯等因素,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进行解释。

三. “误载不害真意”的解释规则

  1. 解释:“误载不害真意”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不因合同文本中出现的用词错误而影响双方已经达成的真实合意。这一规则进一步体现了兼顾真意的原则。
  2. 应用:在合同解释中,如果合同文本中的某些词句存在误载,但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合意,那么这些误载的词句就不应成为解释合同的障碍。相反,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进行解释。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42条确立了合同解释中文义与真意并重的原则。在实务中,我们应尊重合同文本的字面含义,同时也要兼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确保合同解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我建议在解释合同时,应综合运用文义优先和兼顾真意的原则,以准确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作出公正的解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