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和第2款有何不同?此不同是否有正当性-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4-24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和第2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解释对象、解释方法和解释目的上,这种不同具有正当性。

一. 解释对象的不同

  1. 第1款:针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一方(表意人)向另一方(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时,该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这种情况。
  2. 第2款:针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通常涉及表意人单方作出的、不特定指向某个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单方允诺等。

二. 解释方法的不同

  1. 第1款:强调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这种方法更注重客观解释,即相对人从表示中实际理解的意思,注重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2. 第2款:虽然也提到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但解释的重点更偏向于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这种方法更注重主观解释,即表意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 解释目的的不同

  1. 第1款: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有相对人时,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以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2. 第2款: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意图,以尊重和保护表意人的个人意愿。

四. 正当性分析

  1. 适应不同情境的需要: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和第2款的不同规定,是为了适应不同情境下意思表示解释的需要。在有相对人的情况下,更注重交易的稳定性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在无相对人的情况下,更注重表意人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2. 符合法律原则:这种区分也符合法律原则的要求。在有相对人的交易中,表示主义原则更为适用,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在无相对人的情况下,意思主义原则更能体现对表意人个人意愿的尊重。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和第2款的不同规定具有正当性,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境下的意思表示解释需求,并符合法律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