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型贿赂的例子-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斡旋型贿赂的典型例子是:某区工商管理局局长乙某,通过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孙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孙某的好处费。

一. 斡旋型贿赂的具体案例

在某区,一个房地产项目因违规占地被辖区国土资源局勒令整改并罚款50万元。项目老板孙某为了免除处罚,请托该区工商管理局局长乙某帮忙协调。乙某通过与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进行沟通,最终使赵某免除了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处罚。但赵某对于乙某收受孙某10万元好处费的事情并不知情。

二. 斡旋型贿赂的构成要件

  1. 主体:斡旋型贿赂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
  2. 行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目的: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是斡旋型贿赂的权钱交易本质。

三. 斡旋型贿赂与普通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

  1. 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 普通受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斡旋型贿赂则需要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 普通受贿中,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而斡旋型贿赂仅限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

    • 斡旋型贿赂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
    • 斡旋型贿赂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利用影响力受贿则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

四. 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综上所述,斡旋型贿赂是一种特殊的受贿形式,它涉及多个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务行为,且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在本案中,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斡旋型贿赂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