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没有取消。以下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详细解读: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
-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以及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等四种情况。
三. 立案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 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犯罪主体和犯罪构成与贪污罪、受贿罪有所不同。在犯罪主体上,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更广。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且不能说明来源,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即可。
综上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未取消,而是依然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存在,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