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收手官员收受贿赂并不当然无罪。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论处。
二. 十八大后收手对定罪的影响
时间节点:官员是否在十八大后收手,并不直接决定其之前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行为的定性是基于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而非行为后的态度或行为。
犯罪形态:如果官员在十八大前已经实施了收受贿赂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其在十八大后收手,也不影响之前犯罪行为的定性。
三. 量刑考量
自首与立功:如果官员在十八大后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这些情节可能会在量刑时得到考虑,从而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退赃情况:官员是否积极退赃,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如果官员能够主动退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刑事责任。
四. 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十八大后收手官员收受贿赂并不当然无罪。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量刑的轻重,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我建议相关官员或涉案人员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并主动交代问题、退赃等,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