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二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现出真诚悔罪的态度,法律将给予从宽处理的考虑,可能包括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 生活实例:比如,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那么根据这条规定,他在量刑时可能会得到从宽处理。

二.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还列举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如果案件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司法机关将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生活实例:比如,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那么根据这条规定,司法机关将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既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也列举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