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定。以下是该司法解释中的关键内容:
一.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定义
- 1.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 2.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也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二.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诽谤罪的处罚规定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需要注意的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综上所述,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如有人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将依据上述规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