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谢笑亲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以下是对该解释的详细阐述:

一、诽谤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1.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

    •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且情节恶劣的,同样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处。
  2.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诽谤他人。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被害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等。
  3.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

    • 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民族或宗教冲突。
    •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造成恶劣国际影响。
    •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如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

二、其他相关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1.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 编造虚假信息或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2.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3.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均视为“情节严重”。
  4. 共同犯罪与数罪并罚: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述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利用信息网络同时实施多种犯罪,构成数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某人既实施了诽谤行为,又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且均构成犯罪,那么将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三、法律的意义与影响

此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不仅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网络秩序。通过统一司法标准和规范司法行为,该解释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行为的情况,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并报警处理。同时,作为网络用户,我们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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