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依法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杨平律师|法行宝
2026-07-30 刑事辩护

关于严格依法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对该意见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旨在帮助您全面理解并应对此类案件:

一、诽谤行为的认定及构成要件

  1. 行为方式:

    • 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 篡改并散布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且情节恶劣。
  2. 主观故意:

    • 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情节严重的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诽谤他人;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

若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此时案件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引发群体性事件;
  •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
  •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
  •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四、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明知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网络平台有义务及时发现并删除或屏蔽诽谤内容,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五、共同犯罪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将以共同犯罪论处。这强调了在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六、证据收集与保存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发帖记录、转发记录等均可作为重要证据。务必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以有效支持案件的审理。例如,可以通过截图、录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七、法律责任

对于构成诽谤罪的行为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还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

八、管辖问题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犯罪地涵盖多个地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及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及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财产遭受损失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

实际建议:

  • 对于受害者:如果您遭受了网络诽谤,首先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截图、录屏等。然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您也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建议您加强平台管理,及时发现并删除或屏蔽诽谤内容。同时,可以建立用户投诉机制,鼓励用户举报诽谤行为,以便及时处理。
  • 对于一般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请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名誉权。不要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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