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自何时起施行-栾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
一.
施行日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发布,并明确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你推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自什么起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正式施行。这一重要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旨在全面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其生理特点可能造成的特殊困难。 该规定的出台,不仅明确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禁忌劳动范围和相关待遇,还详细规定了产假、生育津贴、哺乳时间与设施等具体保护措施。例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确保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就业稳定。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了监督与处罚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止有关作业甚至关闭。 这一规定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重视,也是推动社会性别平等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勇于维护自身权益。
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2012年4月28日开始实施。 一. 实施日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这是一项专门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而制定的规定。 二. 规定目的 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从而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三. 具体内容 规定中详细列明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将禁忌从事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保护义务,如减轻劳动量、安排休息时间、提供哺乳时间等。 综上所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一项对女职工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
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开始施行。该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旨在全面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其生理特点可能造成的特殊困难。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时,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旧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被废止。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