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面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这是首要的法律责任,旨在纠正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评标委员会成员可能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会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还可能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若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将被视为无效。
二. 处理流程
- 立案与调查: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时,将启动立案程序,并进行调查取证。
- 告知与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相关部门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若符合听证规定,还会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决定与执行: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随后,将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综上所述,物业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若应回避而不回避,将面临责令改正及可能的行政处罚。我建议相关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