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相关内容,但您提问的“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实际对应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 构成要件

  1. 行为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本条对主体有特殊要求,即必须是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2. 行为表现: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其中,“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对各种社会秩序的破坏,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秩序。
  3. 情节要求:本罪要求情节严重,且必须造成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以及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

三. 法律意义

该法条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平正义。

我建议您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