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该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这一法规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保护。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该规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