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在2012年4月28日由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这一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包括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以及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同时,也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措施,如产假、生育津贴、哺乳时间等。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强调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为女职工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