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已联系本人还发信息给联系人,如果未经本人同意,则不合法。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 催收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合法催收的前提:催收机构在进行催收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包括隐私权、通信自由等。
未经同意的催收行为:如果催收机构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联系人发送信息,特别是包含债务信息的内容,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视为对债务人隐私权的侵犯,同时也可能干扰到联系人的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催收机构在已经联系到本人的情况下,仍然向联系人发送信息,如果未经本人同意,则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因此,我建议债务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向催收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其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如果催收机构拒不改正,债务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