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116条原文内容-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经济纠纷

《保险法》第116条原文内容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实施的十三种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例如,虚构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或理赔条件,误导消费者购买。
  2.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例如,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3.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例如,故意设置障碍使得投保人难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隐瞒真实情况。
  4.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例如,以返还部分保险费或提供其他利益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5.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例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6.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例如,伪造保险事故现场或夸大损失程度,以骗取保险金。
  7.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 例如,将收取的保险费挪作他用,或者截留、侵占保险费不入账。
  8.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 例如,与未取得保险销售资格的机构合作,由其代为销售保险产品。
  9.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例如,通过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输送利益,如回扣、佣金等。
  10.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 例如,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编造退保理由,套取保险费用或佣金。
  11.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 例如,散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12.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例如,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泄露其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
  1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 例如,违反保险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如未按规定报送保险数据、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等。

以上为《保险法》第116条的原文内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