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
-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的时间要求:
-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加班工资的支付:
-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工资扣除与赔偿:
-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代扣。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工资支付制度的制定与监督:
- 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责令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